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竹溪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玉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4F37TG9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北大街45号2#楼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鑫太和荣甜酒是从湖北省十堰市国农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的,于2025年8月10日购进了24桶(生产日期为2025/08/09)、2025年9月7日购进了48桶(生产日期为2025/09/03),共计72桶,购进价均为8.2元/桶,销售价均为11.0元/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52桶,冷藏柜货架上剩余20桶。投诉人2025年11月24日购买的2桶鑫太和荣甜酒[其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鑫太和荣甜酒(生产日期:2025/08/09,净含量:900g,保质期:冷藏3个月,冷冻6个月)1桶和标签无生产日期的食品鑫太和荣甜酒1桶]由当事人出具的票号为4040000567的小票与当事人从收银台中调取的鑫太和荣甜酒销售记录小票所示的名称、时间、数量、单价、票号均一致,投诉人抖音媒体曝光的超过保质期和标签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系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当事人与投诉人通过赔偿达成和解。根据以上调查信息,因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未标注产品对应的批次及生产日期,导致无法核实和认定其他已销售食品是否同样存在超过保质期或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形,故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1.0元,违法所得计11.0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1.0元,违法所得计11.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日因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竹溪市监处罚〔2024〕320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