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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环州乡佳庆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跃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6P6D420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环州乡环州村委会环州村2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5〕5号
经查实: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分二次向武定县供销社鸿博日杂有限公司购进2个批次的烟花爆竹进行对外销售。具体是:1宇宙骑士购进24盒,购进价格:13.00元/盒,销售价格:16.00元/盒,已销售6盒,剩余18盒,生产日期:2021年11月,保质期:3年;2.财运亨通购进25盒,购进价格:109.00元/盒,销售价129元/盒,已销售20盒,剩余5盒,生产日期:2021年4月,保质期:3年。上述2个批次的烟花爆竹均为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在经营过程中,因生意差,上述出现部分剩余的烟花爆竹长期存放而出现过期,过期后当事人就不再进行管理及销售。 上述2个批次过期烟花爆竹合计货值金额:933.00元。当事人经营烟花爆竹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和进货验收义务,也未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只有商品盘点报告表。所经营的过期烟花爆竹因未销售出去而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根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及第二款“对查实确属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尚未售出的,并处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30%至50%的罚款,已售出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食品、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医疗器械、医药卫生材料、化妆品、电器、压力容器和易燃易爆物品、水泥、钢材等危及工农业生产、人身安全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应对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调查人员建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宇宙骑士18盒、财运亨通5盒; 二、罚款人民币:466.00元(大写:肆佰陆拾陆元整)。
466.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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