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前进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MA79EPFU3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甘河子镇团结路6号(邮政所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1
(2025)新0202民初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雄业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恒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乌市监处罚〔2025〕214号
经查,2025年7月1日你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NC 60 CC40混凝土路面砖共计:10000块。2025年8月8日,在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对你公司的规格型号为:NC 60 CC40混凝土路面砖进行了抽检,抽样数量:20块 ,抽样基数:10000块,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由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塔检JCJD字第110号)与《检验结果告知书》(【2025】0928号),你公司现场予以签收,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已停止生产NC 60 CC40混凝土路面砖,该批不合格的涉案NC 60 CC40混凝土路面砖已使用完毕。该批不合格的涉案NC 60 CC40混凝土路面砖成本价:0.35元/块,销售价格:0.48元/块(含运费),货值金额为4800元(10000块×0.48元=4800元),因该批路面砖已由你公司用于公司生活区、员工宿舍的路面建设,未对外销售,未产生利润,故无违法所得。
你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混凝土路面砖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架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4年版)》第五章产品质量 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2、违法行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非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下同)或明示质量要求,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 1.25 倍以下的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生产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混凝土路面砖;
2、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4800元1倍罚款:4800元。
4800.00元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