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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腾源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警卫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MAC75F513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健康西路124号负一层1号办公室(自然资源局办公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奇〕应急罚〔2026〕13号
违法行为一: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大有3-18采油平台爆炸危险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1处电机电缆引入装置无防爆密封措施。违反《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设计、选型、安装规范》(GB 3836.15-2024)第6.4.2条(为了满足防护等级的要求,电缆引入装置、管接头、封堵元件和外壳之间也应采取密封措施)的规定;大有3-18采油平台储油罐区未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违反《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GB 42294-2022)第5.4.1.3条(存在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场所,应配置相应的火灾、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装置)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行为二: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大有3-18采油平台厂区未采取有效圈闭隔离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变压器四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违反《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GB 42294-2022)第6.7.1.1条(井场、计量站应有边界并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2025)表C.1警告标志1-07(有发生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如:配电室、配电柜等都必须设置警告标志)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一: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大有3-18采油平台爆炸危险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1处电机电缆引入装置无防爆密封措施。违反《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设计、选型、安装规范》(GB 3836.15-2024)第6.4.2条(为了满足防护等级的要求,电缆引入装置、管接头、封堵元件和外壳之间也应采取密封措施)的规定;大有3-18采油平台储油罐区未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违反《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GB 42294-2022)第5.4.1.3条(存在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场所,应配置相应的火灾、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装置)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行为二: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大有3-18采油平台厂区未采取有效圈闭隔离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变压器四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违反《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GB 42294-2022)第6.7.1.1条(井场、计量站应有边界并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2025)表C.1警告标志1-07(有发生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如:配电室、配电柜等都必须设置警告标志)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主要证据 1.新疆腾源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关于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情况报告的回执1份; 3.探矿权证复印件1份; 4.昌吉州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违法线索移交单1份; 5.现场检查照片5份; 6.昌吉州安全专家技术服务检查问题清单1份; 7.安全科科长刘蒙《调查询问笔录》1份; 8.电气工程师李士广《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第1-3项证据证明新疆腾源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是奇台县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奇台县管辖,执法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第4-8项证据证明新疆腾源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
40000.00元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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