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9370853XM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9
(2025)粤0115民初755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瑜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优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桐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4
(2025)粤0111民初227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优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钰美人化妆品厂(个人独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0-10-16
(2020)粤0114民初12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恒滔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4
2020-09-28
(2020)粤0114民初12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恒滔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5
2019-12-27
(2019)粤0111民初20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万嘉纸品厂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19-12-26
(2019)粤0111民初20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万嘉纸品厂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19-11-13
(2019)粤0111民初33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美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8
2019-11-13
(2019)粤0111民初33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美颜联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9
2019-11-13
(2019)粤0111民初33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美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人民法院
10
2019-08-28
(2019)粤0111民初20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万嘉纸品厂
付*,赵*,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方**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10-12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3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一、维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4 )穗越法民三初字第 41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5
2021-06-18
(2021)粤0111执28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万嘉纸品厂、赵*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7-30
2021-03-23
(2021)粤0114执1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恒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11
2020-10-28
(2020)粤0111执1121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深圳市美颜联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1-11
2020-10-28
(2020)粤0111执111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州美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4-02
2020-03-25
(2019)粤0111民初332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深圳市美颜联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108.43元
民事案件
6
2020-04-02
2020-03-25
(2019)粤0111民初332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州美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856.26元
民事案件
7
2019-06-27
2016-02-24
(2016)粤01执68号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0-22
2016-04-14
(2015)穗海法执字第6776号
其他案由
范**与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10-10
2016-10-10
(2016)粤0111执226号
广州宇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2016执226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6-09-23
2016-04-14
(2016)粤0105执15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1590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355号
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经飞行检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2项,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11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12项(详见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被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共涉及2个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1.“臻羞氯化钠盐水清洁液(0.9%)”(批号:YMAJ08A1,限用日期:20271007,规格:2mlX10支),于2024年10月7日生产,共5370盒,未销售,成本价格为0.55元/盒;2.“MEIDIFEN美蒂芬蛋白多肽抗皱次抛精华液(批号:MC25O516A1,限用日期:20280515,规格:1.5mlX10支)”与2025年5月15日生产,共4416盒,未销售,成本价格为0.543元/盒。上述两款产品未销售,根据成本价格计算货值为5351.39元。(二)当事人于2024年6月2日生产“臻羞老姜头发营养液”(限用日期:20270601,批号:YMAF02A1)共生产了506盒,其中3盒用于成品检验,3盒用于留样(已销毁)。于2024年6月1日将500盒销售给广州优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接到我局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已联系经销商启动召回,经销商表示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臻羞老姜头发营养液”(限用日期:20270601,批号:YMAF02A1)货值金额为1163.8元,违法所得为1150元。(三)当事人于2024年6月2日生产“臻羞老姜头发营养液”(限用日期:20270601,批号:YMAF02A1),当事人已将留样自行销毁,当事人未能提供留样。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一)未按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三)未对其生产的“臻羞老姜头发营养液”化妆品进行留样的行为等三个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臻羞氯化钠盐水清洁液(0.9%)”(批号:YMAJ08A1,限用日期:20271007,规格:2mlX10支)5370盒、“MEIDIFEN美蒂芬蛋白多肽抗皱次抛精华液(批号:MC25O516A1,限用日期:20280515,规格:1.5mlX10支)”4416盒;二、罚款350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二、罚款15000元。当事人未对其生产的“臻羞老姜头发营养液”(限用日期:20270601,批号:YMAF02A1)化妆品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臻羞氯化钠盐水清洁液(0.9%)”(批号:YMAJ08A1,限用日期:20271007,规格:2mlX10支)5370盒、“MEIDIFEN美蒂芬蛋白多肽抗皱次抛精华液(批号:MC25O516A1,限用日期:20280515,规格:1.5mlX10支)”4416盒;三、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四、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115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5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2
穗云市监处罚﹝2025﹞408号
因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上述线索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的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34)。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产。经查明,根据市局检查人员于2024年7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飞行检查的《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3日,市局检查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天,当事人外包间生产,未进行打码和过膜,未形成成品入库。当事人称因管理制度执行不完善,因此检查要点中所需资料未能在当天提供。当事人对缺陷项目均已进行了整改。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生产产品“臻羞膏(维A)(批号YMAG02A1)”19552盒,销售价格为0.51元,货值为9971.52元,因产品被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产品“芈因美美白祛斑精华液”为该公司假冒他人的厂名厂址及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号生产的特殊化妆品,并提供了上述产品的5盒留样。在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当事人对5盒留样进行了销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日生产“芈因美美白祛斑精华液”共9275盒,5盒作为留样品(已销毁),于2024年5月9日将9270盒全部销售给姓张的客户,销售价格为0.5元/盒,销售金额为4635元,货值为4637.5元(0.5元*9275盒)。据当事人反馈,我局检查发现后,当事人已启动召回,至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反馈,上述涉案产品已销售出去,无法召回。综合现有证据,认定1、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臻羞膏(维A)(批号:YMAG02A1)”19552盒,货值为9971.52元,因产品被扣押,未销售,故违法所得为0元。2、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芈因美美白祛斑精华液(批号:OLHS0524A)”货值为4637.5元,违法所得共为4635元。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臻羞膏(维A)”(批号:YMAG02A1)19552盒;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23000元;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635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8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635元;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23000元;三、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罚款81000元;四、没收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臻羞膏(维A)”(批号:YMAG02A1)19552盒。(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863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4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3
穗云市监处罚﹝2025﹞39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生产“艾荘好脸面祛痘维肤膏”(批号:GBD0102、规格:10g)609支,留样9支(3支用于抽检),销售600支,销售金额为1元/支(不含包材费用),销售金额为600元。上述产品经广州市药品检测所检测(检验报告编号:2024CKH0912R),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检验报告编号:2024A20890),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出禁用原料特比萘芬)。在我局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上述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共计召回596支,4支用于自行送检,剩余602支(含6支留样)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95元/支,货值总计1187.5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检出禁用原料特比萘芬成分,该成分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列化妆品禁用组分,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构成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生产的“艾荘好脸面祛痘维肤膏”(批号:GBD0102、规格:10g)602支;二、罚款81000元。同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81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4
4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8号
无证或超范围生产化妆品;使用违法原料生产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370853XM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法定代表人:付涛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日开始生产“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和“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各生产成品306盒,各留样3盒,各检验3盒,“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与“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组合成“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套装(净含量:20g+30g,批号:GBB0602,限用日期:20250601)的形式对外销售,对外销售300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销售金额为360元,当事人自2023年7月23日向顾客发出召回通知书,至案件调查终结,未能召回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包材由客户提供,其中“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软管数量为310支,费用为0.39元/支,总额为120.9元;“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软管数量为310支,费用为0.55元/支,总额为170.5元;包装盒和说明书为310套,费用为0.63元/套,总额为195.3元,生产剩余包材因损耗已被当事人作报废处理。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单价为2.77元/盒,违法所得为360元,总货值为847.62元。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按一般级别予以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0元;二、罚款80640元。(罚没款共计81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64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2-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