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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天安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云成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0739161769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渡峰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2
(2025)赣0202民初7585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08
2019-06-27
(2019)赣0203民初5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安液化气有限公司与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06-25
2017-06-20
(2017)赣0203民初179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安液化气有限公司与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783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计处罚〔2024〕342号
景德镇市天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行为,违反《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量计量(包括服务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允差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对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收费、超量收费或者多收少计。”的规定,应当依据《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景德镇市天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行为,违反《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量计量(包括服务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允差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对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收费、超量收费或者多收少计。”的规定,应当依据《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55906.64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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