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安市渤海龙泉府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连君注册资本:10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755314040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繁荣大街 (经营场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拐弯子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天福家园二区西厢楼南起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5
(2025)黑1084民初1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安市渤海龙泉府米业有限公司
孟*
宁安市人民法院
2
2023-02-23
(2022)皖0123民初10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安西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宁安市渤海龙泉府米业有限公司,程**
肥西县人民法院
3
2023-01-06
(2022)皖0123民初10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安西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程**,宁安市渤海龙泉府米业有限公司
肥西县人民法院
4
2023-01-05
(2022)皖0123民初10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安西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程**,宁安市渤海龙泉府米业有限公司
肥西县人民法院
5
2022-12-19
(2022)皖0123民初10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安西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程**,宁安市渤海龙泉府米业有限公司
肥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25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安市渤海镇石田粮米加工厂于2003年11月10日注册成立,后经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投资人等项目,最终核准日期2022年1月3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响水大米,食品名称标注为镜农石板稻香米和唐韵谷丰石板糯米;执行标准标注为GB/T 1354,地理标志产品响水大米执行标准应为DB 2310/T 114-2023;镜农石板稻香米使用的包装袋印有废止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其生产镜农石板稻香米1000kg,以6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金额6000元。生产唐韵谷丰石板糯米125kg,以8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唐韵谷丰石板粥米”执行《宁安市渤海龙泉府米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NLQ 0001S-2023,该企业标准无等级规定,标签标注质量等级一级。该食品计生产250kg,以4元/kg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举报人信函邮寄的条码编号:信XB16868759932《投诉举报书》1份计6页,证明: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的事实; 证据2.编号21231084002025122312825495《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上传的附件1份?页,证明:投诉人提供违法线索的事实; 证据3.举报人信函邮寄的条码编号信XB16868884132《投诉举报书》1份计6页,证明: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的事实; 证据4.编号1231084002028010805124615《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上传的附件1份?页,证明: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6.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2份计12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经营情况及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单据编号SA-2025-03-0254《渤海龙泉府米业销货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镜农石板稻香米数量、销售金额的事实; 证据8.镜农石板稻香米包装袋实物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镜农石板稻香米标签情况; 证据9.当事人提供的单据编号SA-2025-03-0254《渤海龙泉府米业销货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镜农石板稻香米数量、销售金额的事实; 证据10.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获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页面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取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可以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事实; 证据11.当事人提供的《宁安市渤海龙泉府米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NLQ 0001S-2023标准文本1份6页,证明:当事人制定的企业标准情况。 以上证据由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认为可以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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