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天诚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伊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8Y2FC6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民生广场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5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民生广场一楼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现查明、涉案中药饮片云母标签标注“称重日期2021年3月3日、保质期720天”,经核算保质期至2023年2月28日,至2025年8月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且标签未标注产品批号,据当事人自述,涉案云母系其2022年从“药师帮”购进,进价约12元/袋,曾售出40克用于顾客宠物狗治疗癫痫,售价约3元;后因停止经营中药业务,将斗内剩余部分合并为514.1克,放置于原斗内未及时清理。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云母的合法购进单据、进货记录及销售流向记录,当事人储存的转移因子口服液及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其包装均标示需“阴凉储存(20℃以下)”,但存放上述药品的仓库未设置阴凉储存设施,现场测量室温达30℃。结合当事人陈述,涉案劣药云母进价12元/袋/500克,现场查获514.1克,按已售40克,售价3元计算,每克0.075元,案涉云母共计554.1克(含已售40克),总货值金额为41.56元,违法所得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涉案中药饮片云母514.1克;
2. 没收违法所得3元;
3. 罚款18000元。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药品购销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涉案中药饮片云母514.1克;
3. 没收违法所得3元;
4. 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