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润芝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杭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7MAEEFEE39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三弓南路16号B栋第1层A区、2层、3层、6层A区60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240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润芝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武汉润芝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普通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武汉润芝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武汉润芝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普通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参照《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武汉润芝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采用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武汉润芝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