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物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天鑫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7MA6P5FRR1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斗戛工业园区振新路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6﹞22号
经查,涉事叉车驾驶员李绍春系当事人员工,曾于2012年3月取得由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书编号:TS6GYXS07365),作业类别为叉车司机(N2),该证书有效期自2012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9日,至本次检查时,已过期失效。2025年2月7日,当事人向云南翁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该涉事叉车(产品编号:0D8113060S4102134)。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办理了该叉车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告知单编号:51105304272025080002)。2025年9月16日,该叉车经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报告编号:Y(YX)-CCJ-202509-0101)。 202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玉新市监特令﹝2026﹞第0115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1月22日前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1.及时办理叉车的使用登记手续;2.停止使用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N1项目)的作业人员操作叉车;3.对叉车驾驶员李绍春、现场工作人员杨瑞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根据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会议,对涉事人员李绍春、杨瑞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无证人员的叉车操作权限。但截至整改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办理该叉车的使用登记手续。 2026年1月27日,新平物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鑫委托公司管理人员钟晓雨到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因公司认识不足、管理疏漏,导致未按规定办理叉车使用登记的事实。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叉车)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