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区好乐多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1MA7EHR308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美域中央三期2栋1-2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行处字[2024]376号
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现场核查图片1张、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员现场打开扣押物资图片1张、《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调查人身份事实 。
罚款0.057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76.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