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古香阁大骨头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91MA0QXLL44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华资国际商业城C区8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巴什市监处罚〔2024〕82号
执法人员在2024年11月08日对康巴什区古香阁大骨头面馆店长殷玉清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所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食品添加剂记录。该店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
询问笔录围绕康巴什区古香阁大骨头面馆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询问,当事人承认疏于对所销售食品原料监管,存放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据,调查认定当事人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存放在店内操作区域。
当事人表示打开一袋荣昌食用添加剂碳酸钠(食用碱面)使用了七十克,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每天蒸30个馒头,售卖了10天,共销售300个馒头左右,每个馒头0.8元,所有馒头都售卖给了康巴什区第八小学工地,故我单位认定该店违法所得为300个馒头*0.8元*10天=2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6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2
鄂康市监处罚〔2024〕82号
执法人员在2024年11月08日对康巴什区古香阁大骨头面馆店长殷玉清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所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食品添加剂记录。该店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
询问笔录围绕康巴什区古香阁大骨头面馆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询问,当事人承认疏于对所销售食品原料监管,存放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据,调查认定当事人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存放在店内操作区域。
当事人表示打开一袋荣昌食用添加剂碳酸钠(食用碱面)使用了七十克,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每天蒸30个馒头,售卖了10天,共销售300个馒头左右,每个馒头0.8元,所有馒头都售卖给了康巴什区第八小学工地,故我单位认定该店违法所得为300个馒头*0.8元*10天=24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00个*0.8元*10天=240元。
三、罚款人民币6000元。
四、合计处罚6240元。
6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