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启亚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区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劼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MA7FBAJR2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669号普瑞花园二区电子大厦店面101室(第一层至第二层、第三层3109-31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70号
经查,新东方彼岸(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新东方XDF.CN”商标,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用“南昌启亚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区分公司”在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是南昌启亚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且营业执照上显示是负责人并无法定负责人,当事人所有的财务、人力、经营都是由南昌启亚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无单独财务。当事人总公司南昌启亚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我局出示《授权书》由当事人全权处理此案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另查明,1.当事人公司业务主要是针对出国留学板块,涉及雅思、托福等课程。为宣传教学效果,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用账号名为“南昌新东方青少国际教育”发布的内容“喜报W同学考试科目KET,Grade A 145分,喜报频传!南昌新东方KET学院再创佳绩,为什么他们能考的好?因为选择了专业:南昌新东方青少国际教育是剑桥官方授权合作机构...你也可以成为下一个出分主角!现在就加入南昌新东方青少国际教育,开启KET/PET高效备考之旅...”等内容(具体见电子数据确权证书 备案号:1441565314,存证日期:2025-11-24,14:35:16)。当事人已提供以上内容的证明材料,经核实,当事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但当事人发布广告语:“南昌新东方KET学院再创佳绩,为什么他们能考的好?因为选择了专业:南昌新东方青少国际教育是剑桥官方授权合作机构...你也可以成为下一个出分主角!”等广告内容的行为,其涉嫌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对培训效果做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校内走廊处放置2张易拉宝广告立牌,其中一张易拉宝上载明“新东方国际教育2025届新东方彼岸ICC优秀毕业生李同学录取院校格拉斯哥大学(2025年QS排名78),伯明翰大学(2025年QS排名:80)最终选择院校伯明翰大学(2025年QS排名:80)”;当事人校内走廊处放置的另一张易拉宝广告立牌上载明“新东方国际教育2025届新东方彼岸ICC优秀毕业生熊同学录取院校新南威尔士大学(2025年QS排名19),悉尼科技大学(2025年QS排名:88)最终选择院校新南威尔士大学(2025年QS排名19)”等广告内容,上述内容含有学员照片及录取院校等信息,当事人已提供以上内容的证明材料,经核实,当事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但存在发布以上含有学员照片、学员姓名、录取院校信息等广告内容的行为,其涉嫌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再查明,1.当事人使用名称为:“南昌新东方青少国际教育”的小红书账号发布“南昌新东方KET学院再创佳绩,为什么他们能考的好?因为选择了专业:南昌新东方青少国际教育是剑桥官方授权合作机构...你也可以成为下一个出分主角!”等广告内容是当事人委托南昌战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制作,由当事人市场部的运营人员发布,图片设计制作费用40元,在注册小红书“蓝V账号”时产生费用600元。当事人于2026年2月3日向我局提供了“蓝V账号”注册费用的发票凭证。于3月12日向我局提供载明40元设计制作费用的《关于战马给启亚思设计制作易拉宝、广告牌及小红书喜报的情况说明》,即以上小红书广告费用合计640元。 2.当事人在校内易拉宝立牌上发布含有学员照片及录取院校等广告内容的易拉宝立牌系其委托“南昌战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制作的,共制作2个,已使用了2个。易拉宝立牌设计制作费用160元,运输和上门安装费用120元,当事人于2026年2月3日向我局提供了付款凭证,于2026年3月12日向我局提供了载明160元设计制作费用,120元运输和上门安装费用的《关于战马给启亚思设计制作易拉宝、广告牌及小红书喜报的情况说明》,即以上易拉宝广告费用合计280元。 因当事人委托南昌战马广告装饰公司设计制作案涉小红书及易拉宝广告,对其是否存在设计制作违法广告的行为,建议由注册地址属地区局东湖稽查局另行调查处理。
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对培训效果做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其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640元1.1倍的罚款704元(柒佰零肆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易拉宝广告立牌上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其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280元1.1倍的罚款308元(叁佰零捌元整),上缴国库。 综上,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其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12元(壹仟零壹拾贰元整),上缴国库。
2944.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