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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诗悦电动车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00MABTJUQF7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海明西路22号楼28-9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4]8407051号
经查,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白城市诗悦电动车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一台“美特好”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不能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回复,白城市诗悦电动车销售店销售的车架号:H95NC2BO1PA004430,车辆型号 MTH500DQZ-2,是天津市美特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轮车。但该车不是天津市美特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销售给白城市诗悦电动车销售店,没有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发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报告中的受检产品照片与现场检查时的车辆照片不一致。执法人员又与天津市美特好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并说明情况。天津市美特好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发来情况说明:白城市诗悦电动车销售店销售的车架号:H95NC2B0 1PA004430, 车辆型号:MTH500DQZ-2,是天津市美特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轮车。该产品为美特好公司生产的样品车,该产品为不可销售款样品车,因未取得认证对该车不允销售视为参观样品车,厂家及时对白城市诗悦电动车销售店样品车进行厂家收回该车。执法人员检查时白城市诗悦电动车销售店的这台车是对外销售的。执法人员认为白城市诗悦电动车销售店涉嫌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但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该商店提供的微信打款记录,该车未销售,进价:1430.00元/台,销售价:1480.00元/台。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情况认可,无异议。
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白城市诗悦电动车销售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未经认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1480.00元,上缴国库。
148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2
白市监处罚〔2023〕61号
经查,该车行共进了2辆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辆当时被抽取样品,1辆当做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已经被当事人销售,进货价格:2100元/辆,当时抽取样品的销售价格:2299元/,另一辆销售价格:2200元/辆。当事人没有提供进货票据及销售台帐。该商店销售的2辆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货值共计:2299元+2200元=4499元。违法所得:(2299元-2100元)+(2200元-2100元)=299元。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情况认可,无异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的检验报告,白城市诗悦电动车销售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质量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4499元;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299元。3、罚没合计人民币:4798元,上缴国库。
4499.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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