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云顶镇长军废品收购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长军 | 注册资本: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2MA160DRD8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东辽县云顶镇进步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处罚〔2024〕7号
当事人与2023年10月2日在经营场所安置了花费11000.00元购入的电子汽车衡,安装后并未申请过检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电子汽车衡进行贸易结算,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查验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报告,经当事人现场叙述未申请过检定电子汽车衡,无法提供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报告,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安置有电子汽车衡,且电子汽车衡处于工作状态中,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提出查验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报告,工作人员孙东雪叙述,该电子汽车衡于2023年10月份安装使用,并未申请过检定,且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车辆在电子汽车衡上进行称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电子汽车衡,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元;
30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