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商贸城和美佳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7F8L936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兴隆山镇专用车厂龙海商贸城内东侧整体生鲜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不罚〔2024〕62号
2024年3月4日姜先生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商贸城和美佳生鲜超市购买脆丁壳黑椒牛排味干脆面,发现已经过期,销售价格:1.00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7日,保质期5个月,随即向12345平台投诉。分局接到投诉后指派执法人员到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商贸城和美佳生鲜超市现场检查,未发现商家经营过保质期的脆丁壳黑椒牛排味干脆面。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在该商家购买过期食品情况属实,该过期食品位于摆放方便面的货架最下面,商家检查时没有发现,被消费者拿出购买。所售的过期食品由厂家业务员送到商家,没有同类同日过期剩余食品,只有一袋食品过期被消费者买走。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