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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宇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680199833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土城白酒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5
(2024)鄂08执异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林**
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习水县官渡河煤矿,蒋*,任*,贵州诚搏煤业有限公司,唐**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7-19
(2022)黔0330民初264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吴**
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民法院
3
2022-07-19
(2022)黔0330民初264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陆**
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民法院
4
2022-07-18
(2022)黔0330民初264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陆**
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陈**
习水县人民法院
5
2022-07-18
(2022)黔0330民初264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陆**
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民法院
6
2022-07-18
(2022)黔0330民初264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吴**
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民法院
7
2022-06-29
(2022)黔0330民初264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x**
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民法院
8
2022-06-29
(2022)黔0330民初264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x**
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民法院
9
2022-06-29
(2022)黔0330民初264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吴**
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民法院
10
2022-06-29
(2022)黔0330民初264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陆**
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16
(2024)鄂08执异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林**
习水县官渡河煤矿,唐**,任*,蒋*,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诚搏煤业有限公司,朱**,朱*,袁**,袁**,陈**,朱**,袁**,朱**,朱*,朱**,朱**,朱*,袁**,袁*,吕**
执行文书、拍卖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7
2021-10-10
(2021)黔0330执恢1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黄**、任*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18
2021-12-06
(2021)鄂08执异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林**与习水县官渡河煤矿、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4-01
2021-03-31
(2021)黔0330执764号之一
其他案由
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146.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1-02
2020-09-25
(2020)黔0111执147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贵州中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9-29
2018-12-10
(2017)黔0330执2143号之二
其它类型纠纷
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9-29
2018-12-20
(2017)黔0330执7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蒋**、习水县官渡河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9-29
2018-12-03
(2017)黔0330执2144号之一
其它类型纠纷
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9-29
2020-07-15
(2020)黔0330执恢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黄**、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8-19
2020-06-17
(2019)黔0330执28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丁**、习水县官渡河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8-19
2020-07-15
(2019)黔0330执28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凌**、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4]231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习窖1927·经典”白酒,使用“貴州習窖”“習窖”等标识侵犯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 当事人生产“习窖1927·经典”白酒,标签标识未标明生产者地址和联系方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之规定。 当事人生产“习窖1927·经典”酱香型白酒,经检验不符合GB/T26760-2011《酱香型白酒》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罚款0.886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865.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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