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联芳桥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050384671A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桥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14
2019-05-06
(2019)渝0105民初721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联芳桥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25
2019-04-22
(2019)渝0105民初722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联芳桥分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1-15
2018-09-26
(2018)渝0106民初103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尹**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联芳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15
2018-09-26
(2018)渝0106民初1031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尹**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联芳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0-19
2018-09-04
(2018)渝01民辖终1441号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联芳桥分公司与尹**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0-19
2018-09-04
(2018)渝01民辖终1422号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联芳桥分公司与尹**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0-19
2018-09-04
(2018)渝01民辖终1421号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联芳桥分公司与尹**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0-19
2018-09-04
(2018)渝01民辖终1425号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联芳桥分公司与尹**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0-19
2018-09-04
(2018)渝01民辖终1426号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联芳桥分公司与尹**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0-18
2018-09-28
(2018)渝0106民初10318号之一
产品责任纠纷
尹**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联芳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182号
当事人所销售的毛山药由永辉公司指定的双福农贸城供应商重庆昇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配送。2023年12月3日,当事人由重庆昇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配送毛山药100,购进价格:7.6元,购进金额共计:798元(7.98元;100)。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毛山药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0,抽样数量3.198,销售价格:7.98元,货值金额239.4元(7.98元;30)。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上述食品《检验报告》(:230708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上述食品的《检验报告》(:2307083),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截至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已将被抽检的毛山药全部售出。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上述食品原料的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进销存相关凭证等内容。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上述抽检不合格毛山药,货值金额239.4元(7.98元;30),违法所得239.4元(7.98元;30)元。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39.4元;; ;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