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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意百货万州余家镇饶家村便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朝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5ULPJR87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余复路8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229号
; ;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余复路84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重庆市张德治商贸有限公司以8元的价格购进5(1件);江米条;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3日,保质期:180天)后,摆放在经营场所散装食品货柜中以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2024年1月16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时,当事人将5;江米条;食品全部销售完毕。2023年12月24日当事人将价值4元的上述江米条销售给投诉举报人,获得销售收入4元。; ; 除2023年12月24日售出的江米条外,其余江米条均是在保质期内售出。; ;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元,违法所得4元。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 1.罚款5000元。; ;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5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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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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