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竹山县美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发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3MA7LD59P5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秦古镇居委会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法定代表人:胡发勇。十堰竹山县美鲜食品有限公司位于竹山县秦古镇居委会一组,公司面积共320平米,公司门口有“鑫诚仓储美鲜食品”的字样。2026年5月7日上午,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就胡发勇经营的十堰竹山县美鲜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叉车)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任巍、华松涛对当事人胡发勇的妻子陈芳出示执法证件、特种设备检察员证后,在当事人胡发勇的妻子陈芳全程陪同下依法对胡发勇经营的十堰竹山县美鲜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叉车)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停放有两台“平衡重式叉车”,当事人胡发勇的妻子陈芳陈述其主要用于仓库上下货物使用。具体情况如下:①产品编号:CY202376212,型号:CPD,额定起重量:2000kg,许可证编号:TS2510B80-2026,设备代码:S11010B80202376212,制造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湾镇南张村,制造日期:2023年11月22日。②产品编号:CY202376213,型号:CPD,额定起重量:2000kg,许可证编号:TS2510B80-2026,设备代码:S11010B80202376213,制造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湾镇南张村,制造日期: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报告。针对以上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存在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竹市监特令【2026】第012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前采取措施按要求申报检验,未检验不得使用。现已查明,当事人陈述该公司使用的上述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是2024年11月购进的,自2024年11月份开始由操作人员张大刚操作使用,主要用于公司仓库、厂房货物(给超市供货的各类食材,包括米面粮油蔬菜等)的搬运、装卸等工作。当事人胡发勇的妻子陈芳陈述,平时比较忙,公司使用的这两台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自购买后就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未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保存上述叉车的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未建立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无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无叉车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无叉车的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该公司上述叉车平时是聘请该公司叉车操作员张大刚在替公司操作使用的,叉车操作人员张大刚仅取得《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本证不得作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其他特种从业资格证件使用,该证件上使用说明处已备注)和《建设工程机械施工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该公司聘用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作业人员张大刚,未要求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就直接上岗作业。该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训。该公司收到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竹市监特令【2026】第012号)后,未再使用上述叉车,正在收集资料准备按要求向特种设备检查机构提交检验申请,配合整改。该公司上述两台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CY202376212、CY202376213)未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等情况在操作人员张大刚操作使用期间,没有发生过任何事故或异常情况,截止目前尚未存在因叉车操作使用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情况。对于该公司上述叉车未进行使用登记、未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未取得国家认可的操作证书等情况,该公司采取了整改措施:一是对上述两台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不再使用,正在收集资料准备登记检验后投入使用。二是安排该公司叉车操作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学习培训,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三是加强日常管理,迅速补齐缺失资料做好档案保存,强化对叉车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
1.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2.当事人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3.当事人公司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之规定。4.当事人公司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自由裁量依据,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2.使用定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叉车),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3.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
1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