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爱尚缘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家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424MA64CR7B5R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市监处罚﹝2025﹞9号
2024年11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查办丹棱县好再来食品自选店和丹棱县丹湖便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件时,发现涉案白酒的供货商为四川爱尚缘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展开询问,当事人承认其系涉案白酒的供货商。经初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诗宇、苟海波会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打假人,依法对当事人库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2025年1月10日,我局收到《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眉洪市监案移〔2025〕1号),函称洪雅县永正副食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供货商为四川爱尚缘商贸有限公司,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我局处理,因属同一主体,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我局予以并案处理。经查明:1.当事人于2019年1月1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从事商品批发、零售。2.经询问当事人,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向洪雅县永正副食经营部销售“牛栏山®52度陈酿酒”5件,销售单价135元,合计675元。2023年9月5日向洪雅县永正副食经营部销售“牛栏山®42度陈酿酒”30件,销售单价125元,合计3750元。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向洪雅县鑫辉副食食品经营部销售了“牛栏山®42度陈酿酒”10件,销售单价125元,合计1250元;“牛栏山®52度陈酿酒”10件,销售单价135元,合计1350元。2024年9月9日,向丹棱县好再来食品自选店销售了牛栏山®52度陈酿酒1箱,销售价格180元。2024年11月11日又向其销售了“牛栏山®42度陈酿酒”1箱,销售价格160元。2024年9月30日,向丹棱县丹湖便民店销售了“牛栏山®42度陈酿酒”1箱,销售价格160元。销售时间产品名称销售对象销售单价/元销售数量/件销售金额/元2023年3月20日牛栏山®52度陈酿酒洪雅县永正副食经营部13556752023年9月5日牛栏山®42度陈酿酒1253037502023年5月26日牛栏山®42度陈酿酒洪雅县鑫辉副食食品经营部125101250牛栏山®52度陈酿酒1351013502024年9月9日牛栏山®52度陈酿酒丹棱县好再来食品自选店18011802024年11月11日牛栏山®42度陈酿酒16011602024年9月30日牛栏山®42度陈酿酒丹棱县丹湖便民店1601160合计75253.当事人陈述,涉案白酒除了销售给丹棱县好再来食品自选店的12瓶“牛栏山®42度陈酿酒”是从丹棱县家家乐超市借来的,其余涉案白酒都是从“淘宝”店铺“北京鑫鑫牛栏山直销”处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1份(4页)与“北京鑫鑫牛栏山直销”的聊天记录,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和2023年9月24日,内容为购买链接,部分购物单号,检验报告。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各购物单号对应的购物详情截图,进货时也未索取进货票据、检测报告、供货商资质证明及牛栏山®白酒的相关资质。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销售的牛栏山®白酒并非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4.执法人员打开淘宝北京鑫鑫牛栏山直销店铺主页,进行主体资质查询显示:公司名称:兰山区度览商贸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UW0X985;法定代表人:贾占起;登记机关: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6日,我局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丹市监协调〔2024〕竞005号),请求核查当事人的详细购进情况信息。2024年12月30日,我局收到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回函,函称经调查,未找到该业户,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信息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该店于2021年11月14日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我局无法核实当事人陈述的商品来源真实性。5.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的规定,结合当事人陈述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计算,上述侵权牛栏山®陈酿酒的违法经营额为7525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二:丹棱县好再来食品自选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华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复印件1份、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宋碧桃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经营者提供的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家林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2张,《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证明(No.20240604012)复印件1份,证明丹棱县好再来食品自选店销售的“牛栏山”牌白酒被鉴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购进来源为当事人处;证据三:丹棱县丹湖便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方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对经营者方艳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经营者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家林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2张,在当事人处下单记录截图复印件1张,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证明(No.202240604011)复印件1份,证明丹棱县丹湖便民店销售的“牛栏山”牌白酒被鉴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购进来源为当事人处;证据四:《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眉洪市监案移〔2025〕1号),对洪雅县鑫辉副食经营部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当事人向洪雅县鑫辉副食经营部出具的《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证明复印件1份,对洪雅县卫洪副食店的《询问笔录》1份,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证明复印件1份,对洪雅县永正副食经营部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当事人向洪雅县永正副食经营部出具的《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洪雅县区域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牌白酒的情况;证据五:2024年12月6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牌白酒;证据六: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淘宝”客服聊天页面截图3张,我局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案件协助调查函》(丹市监协调〔2024〕竞005号)1份,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复函》(临兰市监函字〔2025〕6371号),证明核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牌白酒的事实。证据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材料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出具的鉴定证书的有效性。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按印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