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何文武鸡肉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文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KKWUJ9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安和路旁子君村三号地块C区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3〕3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3日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10区3楼14街3383号的云南擎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一台型号为ACS-30C7电子计价秤,用于店内从事白条鸡、白条鸭销售的经营活动,在秤体上只粘贴有“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500g、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永康市芝英镇柿后工业功能区天河北路20号 ”等字样的内容,而无检定合格标识,该台电子计价秤自购买使用至2023年9月7日检查时止未到定点的检测机构进行检定。
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案件承办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并拟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12-3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8-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