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余县名师名店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宋文注册资本:2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23MA3604CK9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牡丹苑商贸中心B3栋24、25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余市监化处罚〔2024〕2号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使用假冒专利、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经营假冒专利的“方其正植萃专研洗发露”化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化妆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英涛?染发膏”、“川岛文夫香氛SPA染”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构成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莱欧”系列染发膏、“STYLE FIT”系列染发膏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0.00元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