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鑫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清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21MA4P9UNX41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祁阳县白水镇赵衙里村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祁市监处罚﹝2024﹞277号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正在进行作业的2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内产品,2021年5月从长沙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购进金额63200元/台,于2022年1月份投入使用。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未申请检验,使用时长27个月。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内产品,2021年7月从河南省豫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定制的,定制价格为42800元;2021年7月经首检合格后开始使用,最近一次使用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电动单梁起重机首次检
处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2
祁市监处罚﹝2024﹞199号
2024年4月16日,根据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部署,本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王美英全程陪同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生产厂房内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轮流操作2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装载水泥制品,现场正在使用的2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其车身上的铭牌已磨损严重,其上内容已不清楚,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份杭叉集团有限公司叉车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分别为:2021湘6字198号和2021湘6字310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在用2台叉车的首次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叉车作业人员刘志军现场不能提供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当事人大门后右侧有数座大型铁棚,其中一座铁棚内有一台起重机械,未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电动单梁起重机的铭牌复印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和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S-M202100042,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3年07月,设备代码:417041457202100644。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公司内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登记使用证书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