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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环龙机器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远龙注册资本:12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0882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乐清市清江镇工业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8-12
2016-06-07
(2016)鲁07民终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环龙机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3-07-23
2013-07-23
(2013)浙温民终字第1033号
劳动争议
谢**、乐清市环龙机器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清应急罚决﹝2024﹞第000159-1号
现已查明乐清市环龙机器厂(普通合伙)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未设有明显的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中第十一项“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处罚档次第一档,根据第一档裁量幅度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账号3*****************3-666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
12000.00元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08
2
乐市监处罚〔2024〕213号
2023年11月28日,被处罚人乐清市环龙机器厂(普通合伙)在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工业区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
当事人使用已经失去专利权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5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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