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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钧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1MA0N5AUN1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6号(铁鑫包装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2025)内0121民初3686号
劳动争议
云**
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
2025-07-28
(2025)内0121民初3686号
劳动争议
云**
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3
2025-07-21
(2025)内0121民初3680号
劳动争议
郭**
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4
2025-04-17
(2025)内0121民初1801号
劳动争议
王**
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5
2022-03-18
(2021)内0103民初90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郭**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6
2022-03-18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郭**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7
2020-05-12
(2020)内0103民初3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明灿商贸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09
2022-03-21
(2021)内0103民初90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7405.71元
民事案件
2
2021-07-02
2020-05-13
(2020)内0103民初3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明灿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517.5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14
2019-06-17
(2019)内0123执312号
合同无因管理
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大牧场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3-25
2018-12-26
(2018)内0123民初1218号
定作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大牧场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590.9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土左市监处罚〔2026〕6号
经查证,内蒙古兴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张长山委托印制标示有“羽鹿”?和“蒙升”等注册商标周转箱,在张长山未能提供《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等所规定的证明文件而承接印制,“蒙升”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方美红,注册号:14054287,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03月27日,分类号第30类;“羽鹿”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注册人:包头市盛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5796854,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0日,国际分类号第29,核定使用商品:食用油,食用菜籽油,食用豆油等。从2022年开始至2025年期间共印制标示有注册商标“蒙升”和“羽鹿”的周转箱共计9471个,货值金额17367.53元,货款除销售单号2025080117印制的3004个,金额5257元外,其他批次周转箱货款均已进行结算。当事人应得利润868.38元,违法所得868.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00.00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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