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润梅太行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润梅 | 注册资本:0.0006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303MA0JQNJY8T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矿区太行国际新城B区8-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26号
2025年12月8日,本局接到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显示阳泉市矿区润梅太行便利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5年11月26日,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打假办工作人员对阳泉市矿区润梅太行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汾酒(巴拿马20),规格:42°,475ml,生产日期:2024年4月25日,产品身份信息:20240425531,数量:12盒;防伪老白汾酒,规格:45°,475ml,生产日期:2022年9月16日,产品身份信息:20220916511,数量:12盒;防伪老白汾酒,规格:45°,475ml,生产日期:2022年9月5日,产品身份信息:20220905541,数量:9盒;防伪老白汾酒,规格:45°,475ml,生产日期:2022年9月14日,产品身份信息:20220914541,数量:4盒。经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上述汾酒不是其公司生产,也未授权生产,属于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矿区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扣押,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阳矿市监强制【2025】17号)。接件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相关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证,阳泉市矿区润梅太行便利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具体情况如下:
1、汾酒(巴拿马20),规格:42°,475ml,生产日期:2024年4月25日,产品身份信息:20240425531,购进数量:12盒(2箱),购进价格1700元/箱,销售价格338元/盒,未销售;
2、防伪老白汾酒,规格:45°,475ml,生产日期:2022年9月16日,产品身份信息:20220916511,购进数量:12盒(2箱),购进价格710元/箱,销售价格130元/盒,未销售;
3、防伪老白汾酒,规格:45°,475ml,生产日期:2022年9月5日,产品身份信息:20220905541,购进数量:12盒(2箱),购进价格710元/箱,销售了3盒,销售价格130元/盒;
4、防伪老白汾酒,规格:45°,475ml,生产日期:2022年9月14日,产品身份信息:20220914541,购进数量:6盒(1箱),购进价格710元/箱,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130元/盒。
以上货值金额共计7956元,违法所得650元,以上汾酒是一个男子到阳泉市矿区润梅太行便利店推销时购进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该男子的有效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登记表》(编号:2025280)1份、《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案件(线索)移交表》1份、《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阳矿市监强制【2025】17号)1份、《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阳矿市监物移【2025】17号)1份、涉案物品照片5张 ,证明:本案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高润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询问笔录》1份、《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5编号:A0016054))1份、山西杏花村汾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巴拿马20)12盒,规格:42°,475ml,生产日期:2024年4月25日,产品身份信息:20240425531;防伪老白汾酒12盒,规格:45°,475ml,生产日期:2022年9月16日,产品身份信息:20220916511;防伪老白汾酒9盒,规格:45°,475ml,生产日期:2022年9月5日,产品身份信息:20220905541;防伪老白汾酒4盒,规格:45°,475ml,生产日期:2022年9月14日,产品身份信息:20220914541。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伍十元整(650.00元);
3、罚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24000.00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