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建桥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4MAC0KR327P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117号财富广场1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7
(2026)闽0424民初555号
侵权责任纠纷
郑**
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财富广场贸易有限公司,林**
宁化县人民法院
2
2025-12-26
(2025)闽0424民初1360号
物权保护纠纷
郑**,张**
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财富广场贸易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3
2025-11-25
(2025)闽0424民初1360号
物权保护纠纷
郑**,张**
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财富广场贸易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4
2025-07-25
(2025)闽0424民初1360号
物权保护纠纷
郑**,张**
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财富广场贸易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5
2024-07-16
(2024)闽04民终843号
物权保护纠纷
郑**,张**
福建省宁化财富广场贸易有限公司,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1-18
(2024)闽04民终30号
物权保护纠纷
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曾**,黄**,福建省宁化财富广场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2-20
(2023)闽0424民初2212号
物权保护纠纷
张**,郑**
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财富广场贸易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8
2023-12-14
(2023)闽0424民初2212号
物权保护纠纷
张**,郑**
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财富广场贸易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9
2023-12-04
(2023)闽0424民初2212号
物权保护纠纷
张**,郑**
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财富广场贸易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10
2023-08-29
(2023)闽0424民初1587号
物权保护纠纷
黄**,曾**
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财富广场贸易有限公司
宁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78号
经查,该批检验不合格的“妃子笑荔枝”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13日从晋江市池店镇宏泰果品行以4.16元每/斤的价格,共购入了 97斤用于销售。同日当事人以7.99元每/斤的价格共售出79.56斤,损耗17.44斤,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妃子笑荔枝总计货值金额为79.56*7.99=635.68元,故违法所得635.68元。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025年7月4日当事人发布了《食品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无消费者退货,也无消费者反映因食用涉案“妃子笑荔枝”发生食源性疾病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本案立案调查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橄榄和青椒被我局立案调查,2024年3月20日我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3.2元,罚款30000元;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本地香蕉和上海青被我局立案调查,2024年09月11日,我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2025年1月7日,当事人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本地香蕉、小台农芒和铁棍山药被我局立案调查,2025年5月13日我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09.1元,罚款320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属于两年内第四次出现,该情形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规定的情形。 且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受到行政处罚,截止本案案发之日未超过一年,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有如下情形:1、购进涉案批次农产品时索取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2、货值金额为635.68元,不超过1000元;3、及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无消费者退货或反映食用涉案农产品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源性疾病;4、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该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0的适用条件。 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
-元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2
宁市监处罚〔2025〕32号
2024年11月15日,我局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2份:1、检测报告(No:A2240209266156015C),食品名称:本地香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检验报告(No:A2240209266156014C),食品名称:小台农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7日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2份: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MJHY-B80135F),样品名称:本地香蕉,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MJHY-B80137F),样品名称:小台农芒,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2025年1月7日报经局领导审批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本地香蕉检验项目噻虫嗪技术要求应当≤0.02mg/kg,实测结果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当事人经营的小台农芒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技术要求应当≤0.05mg/kg,实测结果为0.13mg/kg,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及《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宁化县公安局。 2025年2月27日,宁化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称该案件不具备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条件,将材料退还至我局。我局于当日重启调查。 2025年2月13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又收到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5年1月14日对于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铁棍山药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申请对该检验批次的铁棍山药进行复检,2025年3月21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的复检报告,复检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标准要求。因当事人为同一主体且违法行为性质相同,2025年3月21日,经局领导审批决定将该线索并案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涉案抽检批次的本地香蕉(抽检日期:2024年11月15日)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从宁化县小张兄弟水果批发店购入,共购入了144斤,购进价格是2.5元/斤,销售价格为3.98元/斤,共售出115.5斤,损耗28.5斤。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本地香蕉货值金额为459.7元,违法所得为459.7元。 涉案抽检批次的小台农芒(抽检日期:2024年11月15日)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从晋江市池店镇宏泰果品行购入,共购入了38斤,购进价格是2.2元/斤,销售价格是9.9元/斤,共售出23.5斤,损耗14.5斤。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小台农芒货值金额为232.7元,违法所得为232.7元。 涉案抽检批次的铁棍山药(抽检日期:2025年1月14日)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13日从晋江市池店镇林锦坤蔬菜商行购入,共购入了22斤,购进价格是4.77元/斤,销售价格是6.99元/斤,共售出16.69斤,损耗5.31斤。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铁棍山药货值金额为116.7元,违法所得为116.7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809.1元,违法所得为809.1元。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本地香蕉及小台农芒检测报告各1份(No:A2240209266156015C、No:A2240209266156014C),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
-
-元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3
宁市监处罚﹝2025﹞10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牛肉丸4包;2.没收违法所得14.75元;3.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4
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9号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伍拾伍元整
11055.00元
宁化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01
5
宁卫公罚﹝2023﹞4号
宁化县新天意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5月15日擅自从事商场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其他处理情况:无
5000.00元
宁化县卫生健康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