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崔之静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21MA21QC3EXL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响水县县城开发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响城菜场内C区25/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响市监处罚〔2025〕X00007号
2025年5月6日,当事人以10元/斤价格从响水县开发区郭氏水产经营部(来源是射阳县合德镇张四水产门市,已另案处理)采购了4.6斤鳊鱼,后以12元/斤销售,该批次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5年6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检查时,该批次的鳊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以22元/斤价格从滨海县农业园陈鹏水产批发经营部采购了26.7斤鲈鱼,后以30元/斤销售,该批次的鲈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5年6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检查时,该批次的鲈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人事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两次抽检货值合计856.2元,违法所得222.8元。
综上所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2000元、没收金额为:222.8元
2000.00元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