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靳春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322910306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街道石祥路59号30号楼51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4
(2025)浙0783民初1522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中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4-08
(2024)浙0102民初27523号
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兴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4
(2022)浙0483民初6898号
修理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4
2022-11-24
(2022)浙0483民初6898号
修理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6﹞207号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0日未按照维保计划进行半月维保,不符合《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壹万壹仟元。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0日未按照维保计划进行半月维保,不符合《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壹万壹仟元。
11000.00元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2
东市监处罚﹝2026﹞297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
25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3
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4〕201号
2024年9月10日,我局接到应急处置中心(96333)通报:2024年8月21日13时55分,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维保的滨江区滨康路347号南岸晶都20幢1单元电梯有人员被困,维保人员到达现场时间为15时11分,救援时间超过30分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电话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派出维护保养人员实施救援;电梯所在地为城市建成区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电梯位于城市建成区外的其他区域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的规定,属于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救援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救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4
金东市监处罚﹝2024﹞40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9日,被处罚人在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李渔东路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0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18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0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18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