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立业养老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华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4MA17534M6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立业家园小区3号楼1号、2号网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5﹞18010号
经查,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林市船营区立业养老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于采购的蔬菜没有索要进货票据及经销商资质,未建立进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吉市市监船责改〔2024〕1806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市监船当罚〔2024〕18067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养老院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及台账。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后,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及台账的整改仍未完成。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吉林市船营区立业养老院监督检查过程中,在吉林市船营区立业养老院食堂的加工间内发现散装的生鸭翅1袋,上面已全部产生霉斑。养老院工作人员在购买鸭翅后进行冷冻处置,2024年12月30日准备制作给养老院老人食用。该鸭翅解冻后长时间放置在常温环境下,因储存不当导致全部霉变。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7日在吉林市船营区双焱果园购买上述鸭翅共13千克,进货价5元/千克,共计65元。当事人已提供该鸭翅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无法提供进货台账。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人民币。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鸭翅1袋(13kg);(二)罚款5000元人民币。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鸭翅1袋(13kg);(二)罚款10000元人民币。
1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2025-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