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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性洲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F14TW0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武珞路518号武汉轨道交通2号线付家坡物业FJP5-1,FJP6-2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9
(2025)鄂01民终203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谢*,武汉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0-11
(2024)鄂0106民初1437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谢*
武汉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3
2024-05-06
(2024)鄂01民终45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武汉美黛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兴合力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1-23
(2023)鄂0106民初161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兴合力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武汉美黛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69号
经查,2025年11月26日本局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前台财务室办公桌上《艺美接待流程及话术》纸质资料中的描述内容是当事人引入“渠道商”线下引流顾客进行医美项目交易的话术模版。 另查,当事人在2022年11月24日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为疫情的影响,缺少资金投入设备和医务人员,所以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并没有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一直到2024年1月份才正式开始经营医疗美容诊疗项目。经查阅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月至2025年11月26日的消费表(含2025年11月26日本局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在前台财务室电脑里提取的2025年6月至2025年11月26日消费表),当事人一是因为实体店日常经营状况不太好,二是受到部分行业内通过拓宽渠道的影响,于2024年下半年,引入“渠道商”肖昌虎和陈力,通过他们线下引流顾客进行医美项目的交易,交易成功后,按照成交金额的相关比例给予现金返利给“渠道商”,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肖昌虎和陈力不是当事人《在职人员花名册》(截止2025年11月26日)中的人员,他们是当事人线下引流顾客进行医美项目交易的“渠道商”。肖昌虎曾经在2021年4月8日担任过武汉希娅星范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陈力曾经是肖昌虎经营的武汉希娅星范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因为武汉希娅星范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该司已于2023年12月4日关门停业。肖昌虎和陈力对医美行业都比较熟悉,他们通过医美行业内部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在医美行业的影响力把以前手上的顾客资源介绍给当事人做医美项目,成交后当事人按照成交金额的相关比例给予现金返利给他们。肖昌虎和陈力在2024年10月1日与当事人达成了线下引流顾客并现金返利的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成为了当事人的“渠道商”。当事人与肖昌虎、陈力的上述口头协议中没有明确明示“渠道商”肖昌虎、陈力对线下引流顾客交易完成后当事人现金返利给他们的比例,均是根据引流顾客医美项目实际成交金额临时协商的返利金额给“渠道商”肖昌虎、陈力。 当事人“渠道商”肖昌虎和陈力线下引流顾客并现金返利的具体情况为:1.“渠道商”肖昌虎线下引流顾客陈笛于2024年10月28日在当事人店内做医美手术,手术类别:眼部手术,手术项目:韩式精切 开内眼角 翘睫(3500元) 上眼睑脂肪平铺(2020元)+局麻体检(480元),收款金额:6000元(当事人拉卡拉收款)。当事人按照顾客陈笛成交金额的30%以现金形式返利给“渠道商”肖昌虎1800元,当事人提供了给肖昌虎的收款收据(No3434278);2.“渠道商”肖昌虎线下引流顾客陈晶于2024年10月30日在当事人店内做医美手术,手术类别:玻尿酸注射,手术项目:溶解酶卧蚕+皮试(1000元),收款金额:1000元(当事人拉卡拉收款)。当事人按照顾客陈晶成交金额的25.8%以监事微信转账形式返利给“渠道商”肖昌虎258元,当事人提供了该司监事肖满玉微信(微信号:wuhensj)转账给肖昌虎的转账截图;3.“渠道商”陈力线下引流顾客王利于2024年10月30日在当事人店内做医美手术,手术类别:肉毒素注射 玻尿酸注射,手术项目:瘦脸(1600元)+轮廓针(1600元)+鱼尾纹(570元)+川字纹(570元)+皮试(衡力)140U(10元)和润百颜 丰印堂(2070元),收款金额:6420元(当事人拉卡拉收款)。当事人按照顾客王利成交金额的41.56%以监事微信转账形式返利给“渠道商”陈力2667.76元,当事人提供了该司监事肖满玉微信(微信号:wuhensj)转账给陈力的转账截图。 2024年10月,当事人“渠道商”肖昌虎、陈力线下引流顾客陈笛、陈晶、王利进行医美项目的交易,交易成功后,按照成交金额的25.8%-41.56%给予现金返利给“渠道商”,现金返利分别为1800元(肖昌虎引流顾客陈笛)、258元(肖昌虎引流顾客陈晶)、2667.76元(陈力引流顾客王利),共计返利4725.76元,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当事人给上述“渠道商”肖昌虎、陈力返利现金没有如实入账该司经营账目中。肖昌虎、陈力也没有作为工资进行报收入。 再查,当事人“渠道商”肖昌虎、陈力线下引流顾客陈笛、陈晶、王利进行医美项目的上述3笔交易金额共计13420元,其中的医用耗材成本为1477元。扣除当事人医用耗材开支,当事人采取“渠道商”返佣的方式谋取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所得共计11943元,违法所得为11943元。 当事人提供了2024年10月“渠道商”肖昌虎、陈力引流顾客陈笛、陈晶、王利的交易记录、交易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943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