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宝坻区聚强轩茶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4MA06YTUQ0B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建设路东段钰鑫园对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29
(2022)津0115民初100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天津宝坻区聚强轩茶叶店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3】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以360元/块的价格从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的茶叶批发市场购进了4块包装标有“井子茶”商标、标签内容为“产品名称:勐海宫廷普洱 普洱茶(熟茶);产地:云南 景迈 ;产品原料:选用云南景迈山大叶种晒青毛茶;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生产许可证号:5328 1401 0039;净含量:357克;生产日期:2008年11月8日;贮存条件:清洁、通风、干燥、无异味,避免阳光曝晒;保存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出品:井子茶叶;生产厂家:西双版纳?勐海布朗古树茶厂;厂址:勐海县佛双路(三公里处);邮政编码:666200”的普洱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上述普洱茶的相关进货票据。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将其中的3块普洱茶,以500元/块的价格,销售给了举报人,剩余1块茶叶因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普洱茶于2022年12月22日被我局予以没收(案件号:津宝钰市监案【2022】61号)。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井子茶商标”的商标持有人为湖南省邵阳县河伯乡井子村12组16号的刘学文,该商标的代理/代办机构为北京九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我局通过请求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以及联系北京九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方式均未能与“井子茶”商标权利人取得联系,故无法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普洱茶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年6月27日,勐海布朗古树茶厂向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称其并未生产过当事人所销售的普洱茶叶,这一情况与当事人所销售的茶叶标签标注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000元(2023年1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2022)津0115民初10048号】,判决当事人退还给举报人货款1500元),无违法所得。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