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凤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腾浩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AWH3Y8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桥墩镇五凤社区黎垟村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农(动监)罚〔2025〕第000089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4日从陕西省安康市皮埃西(安康)农业有限公司调运39头种猪至你单位位于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五凤社区的养殖场进行养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NO.61000015018,当事人从省外(陕西省)调入种猪前,未按照规定备案,在通过公路从省外(陕西省)调入种猪后,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经查,当事人经营从省外动物未按照规定备案及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动物,未向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的2项违法情况属实。经核实,当事人2项违法均是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浙江五凤农业有限公司从省外调入动物未按照规定备案等2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一,当事人从省外动物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序号40“初次违法,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齐全,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建议对该项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其二,当事人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动物,未向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及《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序号42“初次违法,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齐全,没有造成明显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建议对该项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2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8000.00元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