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渔溪娟妹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施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81MA33N7FU04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隆华南1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市监渔溪处罚﹝2023﹞3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从福清市玉屏齐敢水果店(经营者:黄齐敢)采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3SFJC001487)的桂味荔枝16斤,该批次桂味荔枝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采购单价12.9元/斤,销售价格19.9元/斤,进货总金额为206.4元,销售总金额为318.4元;
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从一个上门推销员(熊元知)采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3SFJC001490)的青橄榄30斤,该批次青橄榄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采购单价10元/斤,销售价格25元/斤,进货总金额为300元,销售总金额为75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抽检批次的桂味荔枝和青橄榄的进货总金额为506.4元,销售总金额为1068.4元,货值金额计1068.4元,违法所得计1068.4元。
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到福清市渔溪娟妹水果店现场检查时,上述检验报告中的同批次桂味荔枝、青橄榄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上述检验报告中的抽检批次桂味荔枝、青橄榄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68.4元;
3、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2
融市监渔溪罚字〔2023〕3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从福清市玉屏齐敢水果店(经营者:黄齐敢)采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3SFJC001487)的桂味荔枝16斤,该批次桂味荔枝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采购单价12.9元/斤,销售价格19.9元/斤,进货总金额为206.4元,销售总金额为318.4元;
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从一个上门推销员(熊元知)采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3SFJC001490)的青橄榄30斤,该批次青橄榄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采购单价10元/斤,销售价格25元/斤,进货总金额为300元,销售总金额为75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抽检批次的桂味荔枝和青橄榄的进货总金额为506.4元,销售总金额为1068.4元,货值金额计1068.4元,违法所得计1068.4元。
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到福清市渔溪娟妹水果店现场检查时,上述检验报告中的同批次桂味荔枝、青橄榄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上述检验报告中的抽检批次桂味荔枝、青橄榄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建议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068.4元;2、罚款25000元。
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处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68.4元;
3、罚款25000元。
警告|罚款(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68.4元)
2500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