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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高校遇见水果吧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JQ1H1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东院内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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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3〕157号
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经2023年3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摆放在货架上的过期食品包括:卫龙辣条小面筋9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9日,保质期:120天),销售单价为1元/袋;卫龙辣条亲嘴烧22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1日,保质期:150天),销售单价为0.5元/袋;卫龙辣条大面筋10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4日,保质期:120天),销售单价为1元/袋;卫龙辣条大面筋(28克)1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保质期:120天),销售单价为2元/袋;艾湘味长沙臭干子2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10日,保质期:150天),销售单价为1元/袋;卫龙魔芋爽67袋(生产日期:2022年7月28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单价为1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1元。 投诉举报人分别于2月23日和2月24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过期食品包括:15袋卫龙辣条亲嘴烧(生产日期:2022年9月21日,保质期:150天,销售单价为0.5元/袋)、1袋艾湘味长沙臭干子生产日期:2022年8月10日,保质期:150天,销售单价为1元/袋),共计8.5元。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除上述举报人购买的15袋卫龙辣条亲嘴烧、1袋艾湘味长沙臭干子外,其他时间是否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相关产品无法查实。 上述过期食品为当事人于2022年11月5日从武汉市洪山区洪达炒货经营部购进,当事人购进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101元,违法所得共计8.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理。 ? 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5元; 3.没收、销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包括:卫龙辣条小面筋9袋、卫龙辣条亲嘴烧22袋、卫龙辣条大面筋10袋、卫龙辣条大面筋(28克)1袋、艾湘味长沙臭干子2袋、卫龙魔芋爽67袋; 4.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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