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李德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德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CFF5C8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锦绣天成B11号楼1-1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5〕135号
2025年3月20日,温州凯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蜂鸟跑腿”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乙方接入甲方“饿了么”APP“跑腿代购”业务,在乙方合作区域内承接甲方的“蜂鸟跑腿”及“蜂鸟跑腿代购”业务,合作期限2025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合作区域: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内。2024年5月30日,温州凯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授权当事人长期全权负责在崇阳辖区内“饿了么”站点的所有运营的相关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025年3月20日至今,当事人在崇阳辖区内利用“饿了么”APP“跑腿代购”服务平台,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蜂鸟跑腿”及“蜂鸟跑腿代购”网络平台服务。当事人在服务过程中,招聘骑手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配送工作。当事人在实施食品配送过程中,未按要求按排取得健康证明的骑手从事食品外卖配送。至案发,当事人平台招聘配送外卖骑手64人,其中办理《健康证》外卖骑手59人,5人尚未办理《健康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2
崇阳市监处罚〔2024〕261号
2023年3月20日,温州凯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蜂鸟跑腿”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乙方接入甲方“饿了么”APP“跑腿代购”业务,在乙方合作区域内承接甲方的“蜂鸟跑腿”及“蜂鸟跑腿代购”业务,合作期限2023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止,合作区域: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内。2024年5月30日,温州凯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授权当事人全权负责在崇阳辖区内“饿了么”站点的所有运营的相关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5月30日至今,当事人在崇阳辖区内利用“饿了么”APP“跑腿代购”服务平台,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蜂鸟跑腿”及“蜂鸟跑腿代购”网络平台服务。当事人在服务过程中,未按要求对入网餐饮提供者进行信息及时更新和对入网餐饮提供者进行公示量化分级等信息资料。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导致消费者不能辨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誉等级,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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