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伦吉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丽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05MACFPUW04R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356号晟冉景苑(钱隆国际)7栋11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4)110号
2024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各酒厂授权工作人员对长沙市开福区伦吉烟酒商行进行日常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1瓶“五粮液”白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2%)、2瓶“水井坊臻酿8号”白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2%)、2瓶“剑南春”白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2%),共计5瓶白酒,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5瓶侵权白酒进行扣押。2024年3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的相关证据资料。经查明,均侵犯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陈述于2024年2月从顾客手中回购1瓶“五粮液”白酒(回收价:780元/瓶,销售价:950/瓶)、2瓶“水井坊臻酿8号”白酒(回收价:240元/瓶,销售价:340/瓶)、2瓶“剑南春”白酒(回收价:320元/瓶,销售价:420/瓶),上述白酒至案发时摆放在商行内尚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酒类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付款记录等相关材料,亦无法证明上述白酒是合法取得,上述涉案白酒违法经营额共计247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酒1瓶“五粮液”白酒、2瓶“水井坊8号”白酒、2瓶“剑南春”白酒,共计5瓶白酒;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