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惠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崇俊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9MACB0T1X4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伽师县人民医院新院区科研楼一楼患者餐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伽市监处罚(2025)28号
2024年2月5日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喀什惠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对当事人环境卫生脏乱差、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未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为喀伽市监责改字〔2024〕1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旧存在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