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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容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3MA5Y65W66C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石灰市80号菜市场负一层鳝鱼01#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中市监处字(2023)580号
2023年0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石灰市80号菜市场负一层鳝鱼01#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摊位上从事鳝鱼,牛蛙销售经营活动,其销售鳝鱼,牛蛙使用的作弊电子秤经现场检查发现已自行损毁。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秤从事鳝鱼、牛蛙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07 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2013年05月06日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内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65W66C,名称:*,经营者:唐容梅,成立日期:2013年05月06日,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石灰市80号菜市场负一层鳝鱼01#摊位。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石灰市80号菜市场负一层鳝鱼01#摊位摊位上从事鳝鱼,牛蛙等销售经营活动。2023年0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视频举报发现当事人销售鳝鱼、牛蛙使用的电子秤其准确度被破坏,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对自己使用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已在举报人的要求下对该计量器具经进行了破坏性处理。另查明,当事人系零售,未保存进货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或相关销售记录,无法查证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检定的电子秤销售出鳝鱼、牛蛙等的具体数量和金额。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对促进生产、贸易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文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检定。当事人从事鳝鱼、牛蛙销售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秤,属于从事贸易结算工作时使用计量器具,而上述电子秤准确度发生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计量器具的准确与否关系民生,当事人使用破坏后的计量器具将水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当事人的作弊行为视频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造成很大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渝市监发〔2023〕89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实施从重处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到2000元的罚款。”。当事人系零售,未保存进货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或相关销售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2000元。
警告、罚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