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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建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0313481546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洲物流园2幢31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3
(2024)新2327民初1500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巨鹿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
2021-03-17
(2021)新23民终5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九洲恒昌控股有限公司,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3-17
(2021)新23民终5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
木垒县昊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8-21
(2019)新7101民初602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
张*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5
2019-08-13
(2019)新7101民初602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6
2019-08-13
(2019)新7101民初602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
张*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7
2019-06-17
(2019)新2325民初1392号
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
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1
2023-02-15
(2023)新2327民初10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苏**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1
2023-02-15
(2023)新2327民初1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5
2021-03-22
(2021)新23民终5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与买买提·卡哈、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02
2020-06-22
(2020)新23民终8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与买买提·卡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4-26
2020-04-13
(2020)新7101执16号之一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3-01
2020-01-23
(2019)新2327民初15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买买提·卡哈与李**、新疆九州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126.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05
2019-08-06
(2019)新2325民初1392号
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与雷**、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65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132号
你公司2017年12月向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801869.39元,税额198205.61元,价税合计2000075.00元。发票代码6500174130,发票号码01288653-01288671;向新疆伟丰康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丰康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代码:6500172130,发票号码01886592-01886600,发票代码:6500174130,发票号码:01288649-01288652,金额1121024.24元,税额123312.66元,价税合计1244336.9元;向新疆金隆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隆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代码:6500174130,发票号码:01288672-01288699,金额2445720.70元,税额269029.3元,价税合计2714570.00元。共向上述3家公司开具发票60份,合计金额5368614.33元,合计税额590547.57元,价税合计共计5958981.9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的附件资料证实,天成矿业公司为了冲抵成本费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2017年12月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你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运输发票,并收取8%票点费。上述3家公司经联合鼎盛物流公司的负责人董某介绍给新疆朗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理袁某,称天成矿业、伟丰康胜、金隆达公司需要有运输资质、税点低的运输公司开票。 经查,2018年1月2日、3日,伟丰康胜向新疆玉立合洋磷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笔资金分别是1000000.00元、1000000.00元;2018年1月2日、3日,新疆玉立合洋磷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成矿业支付4笔资金分别是400000.00元、600000.00元、400000.00元、600000.00元;2018年1月2日-5日,天成矿业向你公司支付5笔资金分别是400075.00元、400000.元、450000.00元、480000.00元、270000.00元;2018年1月3日-4日,你公司向法定代表人严某军支付4笔资金分别是1000000.00元、400000.00元、450000.00元、480000.00元;2018年1月3日,金隆达通过对公账户向你公司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05
2
昌州税稽罚(2024)58号
(一)增值税2018年10月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隆达公司)开具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74130,发票号码03786159-03786161、03786164-03786202、03787307-03787308,金额合计4,310,344.80元,税额合计689,655.20元,价税合计5,000,000.00元。你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当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89,655.20元。通过对公账户向生隆达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全部款项。根据你公司情况说明显示:你公司2018年主要与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从事大宗货物运输业务,由于自有车辆无法满足运输需求,寻找了部分社会个体司机承运公司运输业务,支付个体司机现金运费后,个体司机无法提供运输发票,因此缺乏成本发票,通过购买一些油票弥补此部分成本,让生隆达公司代为开票。经查,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3004025509100014190支付给生隆达公司账户30014201040002725的货款5,000,000.00元,通过李杨个人银行卡打给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军。2018年10月9日李杨通过个人银行卡6228450898005376978打给严建军的6228453010020551513个人银行卡905,000.00元、2018年10月10日李杨通过个人银行卡6228450898005376978打给严建军的6228453010020551513个人银行卡1,802,500.00元,2018年10月11日李杨通过个人银行卡6228450898005376978打给严建军的6228453010020551513个人银行卡900,000.00元,2018年10月12日李杨通过个人银行卡6228450898005376978打给严建军的6228453010020551513个人银行卡900,000.00元,共实现4,507,500.00元的资金回流,资金回流比例90.15%。根据上述情节和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3091830647)及相关证据材料,上述44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62068.98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