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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华兰英副食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华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4E30Q92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88号金色雅园C区2栋1层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75号
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七代五粮液来源于2020年6月店主转让包含的商品。八代五粮液系从一李姓男子处以每瓶700元的价格收购了6瓶,共计4200元。销售的42度海之蓝系从对面小区一个老年男同志处以每瓶100元的价格收购了21瓶,共计2100元。销售的梦之蓝水晶版和梦之蓝梦6+系从一个王姓陌生人手中以打包价收购了6瓶梦之蓝梦6+和2瓶梦之蓝水晶版,共计3000元,上述交易均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然后当事人在店内以七代五粮液每瓶860元的标价和八代五粮液每瓶1280元、42度海之蓝每瓶148元、梦之蓝梦6+每瓶850元和梦之蓝水晶版每瓶520元的标价进行销售。截止至2023年3月6日,均一瓶都未售出,上述白酒被本机关查获,涉案金额18648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五粮液系列酒经“五粮液”酒注册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产品,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洋河系列酒经“洋河”酒商标持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产品,侵犯了“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当事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七代五粮液2瓶、八代五粮液6瓶、海之蓝(42度)21瓶、梦之蓝水晶版2瓶、梦之蓝梦6+6瓶; 3、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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