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潜江市雄汉建材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E4HN87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荆大道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3〕96号
当事人于2019年8月5日从曹县盛和木制品有限公司以68元/张(含3元/张运费)的价格购入150张阻燃胶合板,随后置于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70元/张。 2022年7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阻燃胶合板进行抽样检验,河北检验研究院依据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阻燃胶合板检验不合格。上述阻燃胶合板外包装未标注生产厂家信息。 2022年11月16日,河北检验研究院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截至2022年12月15日,当事人购入的上述阻燃胶合板已全部销售,获利300元。上述阻燃胶合板货值金额为10500元。
本局认为,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阻燃胶合板等级为B1(C)级,经河北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燃烧增长速率指数、600s的总放热量项目不符合 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B1(C)级等级的要求,依据《湖北省平板状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上述不合格阻燃胶合板的货值金额为1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0500元。
105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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