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校椅大统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建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PFP762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横县校椅镇校椅社区北街(原横县校椅供销社综合商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5〕54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30日从贵港市某市场购进涉案批次的柑橘24公斤,购进价格2.4元/公斤,购进金额57.6元。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柑橘的联苯菊酯项目实测值为0.086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5年9月16日,涉案批次的柑橘已经销售完毕,扣除损耗部分,实际销售了19.24公斤,销售价格3.96元/公斤,货值金额76.19元,获利18.59元,即违法所得18.59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的柑橘时,未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批次的柑橘进行召回,因柑橘为新鲜食用产品,顾客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又查明,当事人曾于2021年12月20日因经营检验不合格的土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本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横市监不罚[2021]19号)];于2023年5月5日因销售重金属含量(铅)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老姜受到本局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横市监处罚[2023]133号)];于2025年6月10日因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受到本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南横市监不罚[2025]24号)]。
一、警告;
二、没收销售不合格柑橘的违法所得十八元五角九分(¥18.59);
三、处罚款三千元(¥3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三千零十八元五角九分(¥3018.59)。上缴国库。
3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2
横市监处罚〔2023〕6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从柳州市柳南区闽城食品商行购进“巨龙烹调料酒”24瓶,购进价格为5.7元/瓶,该料酒瓶单瓶净含量:500ml,生产者:成都巨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科技产业开发园西区永科路786号,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6日已超过保质期。至2023年9月7日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仍将上述料酒放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前(料酒超过保质期前)销售了19瓶,销售价6.9元/瓶,另外5瓶超过保质期后未有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料酒为5瓶,货值金额共计34.5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巨龙烹调料酒5瓶;
二、处罚款三千元(¥3000.00)。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3
横市监处罚〔2023〕13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从贵港市覃塘区名洁蔬菜批发部购进涉案老姜5.00千克,购进价格为7.80元/千克。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铅(Pb计)项目超过标准值。至2023年2月15日,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老姜5.00千克已经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9.96元/千克,货值金额49.80元,共获得利润10.80元,违法所得10.80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老姜没有查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做出召回公告,因老姜为快消品,顾客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综上,本局依法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十元零八角(¥10.80);
三、 处罚款三千元(¥3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三千零十元八角(¥3010.80),上缴国库。
3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