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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红云蔬菜水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忠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0P28DD10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敖木伦街北段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4〕170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罚款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12元; (罚没款合计:2212元)
2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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