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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国敏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漆国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21MA6FNJP08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黄家桥农贸市场负一层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水市监处罚[2025]595号
经查明,涉案批次韭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存在。涉案批次韭菜系当事人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资质、购货票据、供货商提供的涉案批次韭菜检验合格报告。涉案批次韭菜当事人共购进4kg,均销售完毕,购进价格是8元/kg,销售价格是10元/kg。故本案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3.《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SC10103250103850JD1)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依法抽样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的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对上述批次食品采取召回措施。
罚款0.054万元#
540.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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