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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浆果调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穆琳珲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2MA17UGDF8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西山街199号吉林兰天国际商贸中心18号楼1至3层3号网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稽处罚〔2025〕07001号
经查:当事人与吉林市新视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播发广告协议,约定自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吉林市广播电台FM105.3频率播出广告,广告费用为560元。于2024年6月30日签订了《广告发布代理合同》。发票开具日期为2024年12月06日。在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针对当事人经销的“志医辅仁益生菌即食冻干粉”“红极参即食海参”“氨基酸葡萄糖软骨素+维D钙片”食品在吉林市广播电台FM105.3频率共发布了8次广告。广告中使用了“九种专利菌株”“直接作用于免疫力”“要让自己的免疫力提高,首先第一个你要改善的就是你的肠道健康,怎么改善......就是益生菌”“增强体质,补充免疫力”“三高的朋友,免疫力不好的,慢性疾病的......失眠多梦,耳鸣,心慌气短,眼花缭乱的......及时补充起来”“修复软骨组织,促进软骨生成,帮助你生成关节液的”“你的半月板有没有这种积液,包括有没有骨刺,还有就是你喜欢运动的受损、受伤的问题也归类于我们氨糖的可治范围之内”“关节重度磨损”“预防骨性关节炎”“氨糖疗法”“骨质疏松是不是适合吃这个?那你当然是适合了啊”宣传语,并在广告中播出了“侯女士订购成功”“刘先生订一套”“张女士订一个”“李先生订购成功”“刘女士订两套”“刘女士订购”“李先生定两盒”“张女士订购两套”“丁先生订购一套”“刘女士订购成功”“赵女士,送家去”“李先生”“张女士一套”“姜先生订购一套”“王先生订两套”“2号线的这位朋友订一套”“4号线的尾号是1636这位朋友订一套”“2号线一位朋友订两套”“4号线9626订一套”“尾号1243订购成功”以及“只有20个名额”“仅剩3个名额”“前十位打进电话成功的,我还能再给大家多送5盒”内容。 当事人在广告中未说明九种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对其经销的食品使用的广告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播发的广告均为当事人提供的录音音频,在广告播出时间段没有真实的现场连线,广告中使用的消费者姓名和购买情况是虚假的,并非真实发生的销售状况。 广告播发期间相关产品未销售,无获利,合计广告费用560元。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吉林市广播电台FM105.3频率针对当事人经销的“志医辅仁益生菌即食冻干粉”“红极参即食海参”“氨基酸葡萄糖软骨素+维D钙片”食品在吉林市广播电台FM105.3频率共发布了8次广告,广告费用为560元。广告中使用了“九种专利菌株”“直接作用于免疫力”“关节重度磨损”等宣传语,并在广告中播出了“侯女士订购成功”“前十位打进电话成功的,我还能再给大家多送5盒”等内容。当事人在广告中未说明九种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对其经销的食品使用的广告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播发的广告均为当事人提供的录音音频,在广告播出时间段没有真实的现场连线,广告中使用的消费者姓名和购买情况是虚假的,并非真实发生的销售状况。广告播发期间相关产品未销售,无获利,合计广告费用560元。 当事人在广告中未说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其经销的食品使用的广告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在广告中虚构销售状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对其食品广告广告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1680元,合计处以罚款2180元。
218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2
吉市市监稽处罚﹝2024﹞07010号
经查:当事人与吉林市新视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播发广告协议,约定自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在吉林市广播电台FM105.3频率和FM93.9频率播出广告。其中FM105.3频率《广告发布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签订于2024年2月27日,约定播发5次广告,广告费用为1000元,2024年5月8日开具发票;FM93.9频率《广告发布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签订于2024年1月1日,约定播发3次赠送3次共6次广告,广告费用为1200元,2024年5月10日开具发票。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在吉林市广播电台音乐频道FM105.3频率针对当事人经销的“品味园灵芝孢子粉”“协和素甄坊姜黄护肝宝”“即食益生菌冻干粉”食品,共发布了6次广告,大众频道播发1次广告,后在4月13日、4月21日各发布一次“协和素甄坊肺宝复合粒”广告,合计发布9次广告,广告中使用了“护肝养肝”“降低转氨酶”“指标转阴降低”“阻止肝纤维化”“改善三高,改善胰岛”“提高免疫力”“抑制肿瘤”“保护肝脏”“长期气喘”“结节”“肺气肿”“老慢支”宣传语;2024年3月3日在吉林市广播电台交通频道FM93.9频率针对“汇柒鲜酱牛肉”“茄汁三文鱼罐头”“协和素甄坊肺宝复合粒”食品各发布1次广告,合计发布3次广告,其中“协和素甄坊肺宝复合粒”广告中使用了“长期气喘”“结节”“肺气肿”“老慢支”宣传语。广告播发期间相关产品未销售,无获利,“合同一”“合同二”合计广告费用2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2200元罚款。
22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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