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塘川镇万客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延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223MAC9KXJL9R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塘川镇陶家寨村2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互市监罚字〔2024〕35号
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互助县塘川镇万客旺超市涉嫌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轻微、当事人在案件查办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且当事人的行为对社会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原则,符合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于违法经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违法经营额26163元30%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对当事人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3元;
2、罚款人民币7848.9元。
7848.90元
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树市管所
2024-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