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杏杏杏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冬娥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1182MAEKG3Y29R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酒业集中发展区小相村新东南2路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汾阳市监处罚〔2026〕127号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酒类销售企业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名为“杏花村清香型酒”的店铺内有标题“杏花镇产地10斤5斤厨房做菜烹饪炒菜海鲜调味料酒腌肉去腥饮用”的一款商品,这款商品配图有两张,一张红底配图标有“酒厂直供”等字样,与该商品详情页一致,标注为“竹龙青”品牌;一张黑底配图是标有“无添加、零勾兑”字样,该当事人不是酒类生产企业,实际上发货销售的是“竹龙青”53°、60°、“杏洽”42°、53°两个品牌的白酒,当事人现无任何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零勾兑。总之,当事人为了多销售商品,上架其网店里销售的实为白酒,而宣传是料酒,有调味去腥的功能;当事人发货销售的是“竹龙青”、“杏洽”两种品牌的白酒,而宣传只是“竹龙青”一种品牌的白酒;当事人不是白酒厂家,而宣传是酒厂直供;当事人在没有确切证据情况下就宣传其销售的是“零勾兑”商品。这种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2026年3月20日从山西杏汾古井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购进42°、53°塑料壶装“杏洽”牌白酒各10桶,购进价为18元/桶,2026年1月29日从汾阳市昌隆兴酒厂购进53°、60°塑料壶装“竹龙青”牌白酒各5桶,购进价53°的18元/桶,60°的30元/桶 。从该商品2026年3月21日上架之日起至5月底当事人下架整改之日,共销售6单,销售额共计248元,违法所得110元。该广告由当事人找王海潮根据其要求从别处复制粘贴制作,制作费用为240元。于2026年3月21日上架于淘宝平台,当事人只在在淘宝平台上发布该广告,目前为止,该商品未收到有关质量问题的举报,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贰元整 (792元)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110元)
792.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