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曹祥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念荣 | 注册资本:208.8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177960701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解放路4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548号
2025年8月20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豆沙广月进行了抽检。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ZXS5-00082,食品名称:豆沙广月,生产日期:2025年8月19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实测值1.4x104 ,1.7x104,3x104 ,1.6x104,1.8x104CFU/g,标准指标应为n=5,c=2,m=10000M=100000CF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经营糕点生产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豆沙广月系当事人2025年8月19日自行研发生产,用作内部试制,产出月饼347袋(70g/袋),其中32袋(70g/袋)于2025年8月20日被抽检人员购买用于抽样检验,销售价格为7元/个,销售金额为224元;20袋(70g/袋)用于内部员工试吃,剩余295袋(70g/袋)在测试完成后进行了销毁处理,试吃和销毁处理共计315袋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2205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豆沙广月数量为347袋(70g/袋),货值金额为2429元,违法所得为224元。
据当事人陈述,经过当事人内部生产人员和研发部共同研讨,抽检不合格是因为这批产品是试制,为了测试月饼皮的回油时间,光泽度和产品保质时间,在手工制作时月饼包材消毒时间过短,消杀不够彻底所致。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销毁了剩余月饼托53个,并组织生产研发部门进行了整改学习。...[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4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